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题注] (1999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2000年2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科学地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设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兴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时,由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对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烈度、地震危险性、地震动参数、地震地质稳定性、地震灾害等进行复核、分析、确定、预测,并提出抗震设防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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