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命令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命令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1995]第4号

  1995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前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布、调整;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和国务院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基础上,决定适当增加与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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