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题注] (2002年2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002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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