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题注] (2004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2004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和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罚没、追缴、募集(以下统称征收)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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