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题注]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于2000年1月15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2000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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