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题注]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已经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依照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待服务。
  6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各年龄段的老年人,可以依照本规定享受特殊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 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不包括园中园)、风景区,门票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老年人上午八时以前进入公园、风景区锻炼实行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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