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题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9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我省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自由权利、受赡养扶助权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老年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应广泛开展保障老年人权益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舆论监督,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条 每年的重阳节为我省的敬老日。

  第七条 老年人应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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