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发生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第三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四条 省、地、市、州、县(市、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法制、农业综合管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司法行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设立。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委员5至7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应当聘请7名以上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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