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
  

[题注] (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31日公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

1995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第六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企业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简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内部成员或其他承包者生产经营时,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决议,贯彻民主公开、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其所有权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经营权。

  第六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
  (三)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调解承包合同的纠纷;
  (五)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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