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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1996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其他动力机械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但专用于渔业生产、加工的机械不包括在内。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协助、支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做好农机监理工作。
第六条 农机监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为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农机监理工作所需事业经费,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机部门应予保证。
第二章 农机监理机关及监理人员
第八条 农机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
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拥有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
(三)负责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核发证件和定期审验;
(四)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和年度检验;
(五)对农业机械作业实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处理农机事故;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七)协助保险机构做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
(八)负责其他有关农机监理方面的工作。
......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1996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其他动力机械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但专用于渔业生产、加工的机械不包括在内。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协助、支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做好农机监理工作。
第六条 农机监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为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农机监理工作所需事业经费,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机部门应予保证。
第二章 农机监理机关及监理人员
第八条 农机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
第九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拥有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
(三)负责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核发证件和定期审验;
(四)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和年度检验;
(五)对农业机械作业实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处理农机事故;
(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七)协助保险机构做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
(八)负责其他有关农机监理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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