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1991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国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洲、泉、洞以及地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地、市、州、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镇、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三)农村的自然村、居民点和城镇的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气象台、车站、港口、机场、农场、林场、道路、桥梁、水库、矿山、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 省地名委员会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各地、市、州、县地名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