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8号

2026年4月3日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殿勋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2026年4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8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国内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统筹研究解决地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制度体系、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工作条件等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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