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3年8月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第三十一条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 ,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2003年08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武术包括武术套路、散打、跆拳道、摔跤、空手道、剑道、拳道、柔道、健身气功、自由搏击等项目。
武术活动是指进行上述项目的习练、传授、表演、竞赛以及组建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和武术社会团体等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武术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崇尚科学,讲究道德,促进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优秀武术人才的培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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