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题注]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保护体育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增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体育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 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为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任务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努力培育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的发展,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自觉接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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