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1年11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2001年12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社会应提高对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重要性的认识,破除旧的生育观念,自觉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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