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3号

2022年3月23日

  (2022年3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3号公布 自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5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将《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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