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1997年修订)

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1997年修订)
  

[题注] (1992年12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噪声防治条例》)、《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噪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市和县城的城区以及工矿区。

  第三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主管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并负有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各级公安、交通、民航、铁道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噪声分工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噪声防治条例》第六条和《噪声管理条例》第五条关于部门分工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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