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1年2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2001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邮政业务和使用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州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当地邮政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工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邮政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邮政业务的范围
第四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函、明信片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普通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发行、销售;
(三)印有“中国邮政”字样明信片的制作;
(四)邮政编码簿、邮票目录和邮票年册的编印与发行;
(五)邮政通信业务的有价证券的制作和发行;
(六)邮发报刊的征订和发行;
(七)国家邮政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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