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题注] (2003年9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9月19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2003年9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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