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题注]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对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发展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系指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划定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都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旅游经济特区)是管理风景区的专门机构,与武当山风景管理局、武当山旅游局合署办公,全面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旅游经济特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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