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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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1995年8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自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险费交纳
  第五条 交纳保险费的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六条 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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