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题注] 《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已经1997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1997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证本省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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