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
  

[题注]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1998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戒毒管理,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以下简称吸毒人员)实行戒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戒毒场所和实施戒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戒毒场所,是指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的强制戒毒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劳动教养戒毒所(以下简称劳教戒毒所)和经批准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毒、戒毒工作的领导和社会宣传。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禁毒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戒毒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禁毒、戒毒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内,具体负责其日常工作。
  卫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开展与戒毒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戒毒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实行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法,使吸毒人员戒除吸毒恶习,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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