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主席令[1990]第38号公布。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 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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