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题注]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动物及供作观赏、演艺、实验、伴侣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骨、绒、角、头、蹄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检验、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综合性预防、控制和扑灭疫病的活动,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检疫和监督。

  第五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动物防疫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诊疗等工作。

  第六条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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