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

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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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

青政发[1999]88号

1999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区(市)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执法监察。
  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执法监察事项。
  市、区(市)行政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察机关的要求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第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在执法监察中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执法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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