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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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第85号

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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