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1998年修订)

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1998年修订)
  

[题注]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1998年修订)

青政发[1998]137号

1998年8月24日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规定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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