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
  

[题注] (199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订)

青政发[1998]137号

1998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崂山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巨峰、澄瀛、流清、太清、上清、棋盘石、仰口、北九水、华楼九个风景游览区和沙子口、王哥庄、北宅、惜福镇、夏庄五个风景恢复区以及景区外缘陆海景点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崂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 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和游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爱护、保护景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五条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是景区管理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景区的管理工作。
  景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景区管委会对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景区划分为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实行分类管理。
  景区内的一级景点及景物周围的一定范围,划定为绝对保护区,并设立标志;九个风景游览区的全部范围和五个风景恢复区的各种规划景点、景物周围的一定范围,划定为重点保护区;所有风景恢复区范围定为建设控制区。景点、景物周围的具体范围,由景区管委会根据《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七条 景区内的一切风景名胜资源,均由景区管委会负责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统一开发、利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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