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青岛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失效。

青岛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1993年7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向村和乡(包括镇,下同),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属合理负担,农民应按规定承担;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主管本市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农民负担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经管站)负责。

  第五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农民负担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六)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七)其他应当履行职责。

  第六条 计划、财政、物价、税务、政府法制、行政监察、审计、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机关组织进行农村各项建设和其他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超越农民的负担能力,损害农民的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的岗位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应当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对经济欠发达的乡和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其扶贫解困计划,动员、鼓励并安排有关部门实施对口支援,支持经济欠发达的乡和村发展乡村工业、高效农业和第三产业。

  第二章 农民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以乡为单位核算,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各占2·5%。农民具体缴纳的数额,根据各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纯收入的高低确定。

  第九条 村提留部分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并分别用于下列范围: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添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的报酬和村管理开支。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