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

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
  

[题注] (1998年2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1999年9月28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市建立市、区(市)两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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