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7]第7号
1997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同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附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1997年1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
国发[1997]第7号
1997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同国家计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附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1997年1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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