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题注]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5年6月1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的防止
  第三章 水污染的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小清河流域水污染,改善和保护流域及莱州湾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小清河流域是指济南市、淄博市、滨州地区、东营市和潍坊市向小清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小清河流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由省和小清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水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四条 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小清河的水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小清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确定的综合治理总目标提出,并分步组织实施。

  第六条 小清河流域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和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 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应当纳入省和小清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和评价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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