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

厦门市兵役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兵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适龄公民应征服现役,优待现役军人和家属,妥善安置退伍军人。
  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本市,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

  第三条 市、区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兵役工作。优待、安置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四条 市、区兵役机关应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前三十日内发出兵役登记通知和公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兵役机关的通知,于兵役登记开始前七日内将登记事项通知到适龄公民。

  第五条 适龄公民应按兵役登记通知的要求,携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及户口簿到区兵役机关指定的兵役登记站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兵役登记证》;已领取《兵役登记证》但未被征集的,按兵役登记通知,办理核对手续。

  第六条 农村户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发给误工补助和交通费用或保障其交通工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俭,应视为正常出勤。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证》,但兵役登记开始前当年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除外:
  (一)招收、招聘员工;
  (二)招收学生;
  (三)审批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四)审批土地、滩涂的使用权;
  (五)办理出境、留学、劳务输出手续;
  (六)办理车、船牌照、驾驶证、营运证照;
  (七)办理待业证、个人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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