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

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
  

[题注]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浙政令[2010]28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旅行社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2003年8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投资兴办旅行社。
  鼓励旅行社依法推行产权改革,实行自主经营,具备条件和规模的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条 鼓励旅行社加入旅行社行业协会。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条件。

  第七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营业设施条件,是指具备传真、直线电话通讯、计算机信息传输和联网等用于办公和服务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经营人员条件包括:
  (一)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
  (二)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2名;
  (三)持有会计上岗证的财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获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四)普通话导游员不少于3名。

  第九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经营人员条件包括:
  (一)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
  (二)具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
  (三)持有会计上岗证的财会人员不少于2名。如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至少有1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如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均应当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同时应有不少于3名的出境旅游领队;
  (四)外语导游员不少于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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