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2005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俗,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增进民族团结、和谐,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称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扶持清真食品企业发展。对在商业中心、车站、机场、码头等地区以及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办的清真饭店,优先给予扶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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