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细则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细则
  

[题注] (1991年11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3月1日辽宁省保密局发布)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细则

1992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保密组织或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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