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进行第二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7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3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2004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 守《水法》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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