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3号

2023年11月15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限制城市发展规模,限制耗水量大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逐步建立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三款中的“工业”修改为“行业。”
  (二)将第十一条中的“河道主管机关”修改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应当开展符合学校特征、学生特点的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认真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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