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04年修订)
2004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除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则,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受法律保护。提倡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与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作办学。
第五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技能培养 ,加强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质。
第六条 劳动者应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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