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1998年4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5日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包装装潢印刷业的管理,促进包装装潢印刷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办法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板、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包装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机构(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包装装潢印刷业的发展规划;
  (二)调控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总量及合理布局;
  (三)调整包装装潢产品结构,推动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技术创新;
  (四)查处包装装潢印刷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五)培训包装装潢印刷业监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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