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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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印刷业管理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令[2001]第3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212号

1997年3月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括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不断满足社会需要。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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