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题注] (1995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5日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予修改的规章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1995年8月29日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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