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规定

土地复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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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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