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题注]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和省军区审议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令[1999]第6号

1999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是指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在外地务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民兵干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连以下预任军官、预编士兵。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民兵预备役流动人员的管理,坚持以常住户口所在地管理为主,暂住户口所在地予以配合;以兵役机关管理为主,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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