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题注]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2002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植物保护行为,减少农业有害生物的危害,控制农药残留,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植物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治理、控制和植物检疫的行为。

  第四条 植物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灾害治理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保护工作,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具体的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植物保护作为公益性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稳定植物保护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植物保护专项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保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
  (三)制订农业有害生物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发和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
  (五)管理农药的使用,组织植物保护新技术、新农药、新药械的试验、示范、评价和推广;
  (六)培训植物保护技术人员、植物检疫人员,并进行资格审查与认证;
  (七)宣传普及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知识;
  (八)组织开展植物保护防灾减灾和社会化服务;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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