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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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主席令[1993]第5号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5号颁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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