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病报告办法

北京市职业病报告办法
  

[题注] (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条 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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