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题注] (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其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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