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按国家规定应接收由本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中央所属在京单位,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主管, 具体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各单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工作,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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